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2006年6月1日制定,2008年12月17日修订)为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业务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当限售期满时,相关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包括追加承诺的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和之后做出的追加承诺;(三)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七)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
三、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本备忘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本所公司管理部,公司管理部由信息披露操作员统一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信息披露操作员联系方式为:林冬梅,联系电话:0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