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法制宣传教育讲稿中学法制讲座宣传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受学校领导委托来为同学上一节法制科
我想就未成年人如何遵纪守法、预防犯罪和自我安全防范的一些问题与同学们一起聊一聊
今天在坐的同学应该都已年满十四周岁了吧
(有没有没满的举下手,哎,看到了,这位同学,我应该称呼你为儿童,呵呵)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即为儿童,十八周岁以下统称为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那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呢,呵呵,先别偷笑,《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时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
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第1页共5页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
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