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计制度典范一、会计事务处理准则范例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及所属机构会计业务的处理,除法令已有规定者外,悉依本准则及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会计年度,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三条本公司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根据年度计划编制营业预算及资本支出预算,在经营过程中为便于现金调度起见,应按月编制分月现金预算,营业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及分月现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考核,依照本公司预算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款项,应存入国家行局,商业银行
(本公司账户)
第五条本公司及所属机构普通会计事项,依照本准则及程序第二章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有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收支事项,依照本准则及程序第三章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办理
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第一节会计业务范围及其执行第一条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会计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处理
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条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一)原始凭证的核鉴;(二)记账凭证的编制;(三)会计簿记的登记;(四)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五)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六)内部的审核;(七)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八)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
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第四条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给予证券的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的执行
第五条主办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