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会,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规划,并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建立中小企业分析快报制度和运行情况报告制度,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中小企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第八条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经营管理,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