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验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中国质量新闻网2007-1-26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螺纹钢筋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进行抽样检验
企业成品仓库内库存的待出厂螺纹钢筋共有15300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了6根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6根样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据此,该市质监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螺纹钢筋,没收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
该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成品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共计有15300根,仅凭对这6根的检验结果,就认定库存的所有螺纹钢筋不合格,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其依据何在
二、螺纹钢筋行业标准规定,出厂检验每批次产品抽取6根作为抽样检验的样品,但标准中又规定“批次”的组批原则是同一炉号的螺纹钢筋产品为一批(同一炉号螺纹钢筋一般为60吨,约5500根)
现在库房内库存的螺纹钢筋不是同一炉号的产品,因此不是同一批次的产品
那么,质监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判定仓库内全部产品不合格的组批原则是什么
本案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说,无论是对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还是行政执法现场检查中实施的抽样检验,都具有普遍的意义
其中有些问题恰恰是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和行政执法稽查人员常常容易忽视的
该市质监局针对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应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样本代表性的问题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常只能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出厂产品进行全数检验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对于出厂检验,大部分质量指标也都是抽样检验,尤其对于一些破坏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