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信用档案有关问题一、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及有效运行的法规保障、政策指引和社会实践1、法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信管理条例》,目前此两项基本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虽然不直接掌握学生档案的日常维护权,但却负有对学生思政工作、就业工作与助贷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责,并且对加强学生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建立学生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肩负着极其重要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其本身就是教育行政部门不能不为的行政职责所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各高等院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直接掌握了对学生档案管理的部分日常维护权限,与社会各方(包括学生本人)形成分权管理和持续动态维护的信用档案共建体系,学生在这一体系中是主人翁的地位,不仅有利于学校自身加强对学生的长效管理与学生自律管理相结合,形成对学生教育管理的社会多方互动,并且有力地推动、并参与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这本身也是学校的重要职责、义务和历史责任。本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教育行政机关基于思政工作、就业工作和助贷工作的宏观管理需要,本着对代表社会文明与社会发展起点的新一代大学生长效教育管理机制建立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行政层面加强推动学生诚信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而作为高等院校在其信息维护权限内向学生信用档案各个独立空间导入的“学生成绩、毕业评语、在校优良纪律、在校不良记录、助学贷款记录”仅五项校方导入信息,也不涉及个人隐私;至于学生本人在自己密码掌控的档案独立空间中自由维护的信息,学生本人是否提请校方给予审定,以构成本人未来有价值的档案信息,以及校方是否愿意配合学生给予审定,那是校方对其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仅不涉及侵犯学生隐私,反而帮助了学生未来流向社会的档案价值的确认和提升。(2)、《征信管理条例》已进入第五稿征求社会意见阶段《征信管理条例》“第三章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之“第十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协调推动,及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共同监督下,学生信用档案建设突出学生本人的主人翁地位,以学校为主导,形成学校、学生与社会各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第三方)多方共建和互动体系,并实行延续性的分权管理和维护,学生本人拥有档案查询密码终身控制权、个人独立信息管理维护权和对全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因此,这种科学有效的信用档案共建、互动和运作体系,前瞻性地与本条款保持了高度一致性。“第十六条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学生信用档案建设以学生本人为主体,由学生本人通过个人密码来激活,由学生本人密码授权来查询,通过档案日志管理来监控,多方共建、分权维护、电子流通、日志管理、短信通知的联合控制体系,决定了第三方(我方)不可能、也无法实现单方面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无论《征信管理条例》如何变动,都不会影响到本档案体系的依法有效运作。“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