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财税法规专题》教学辅导资料(1)税法概论本课程为开放教育本科会计学专业的一门选修课,全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财政法与税法,由于财政法部分要求记忆的部分比较多,而税法部分要求理解、掌握的内容较多。同时,本教材的重点及难点在税法部分,出于突出表现重点及难点的目的,本教程的主要讲解放在税法部分,因此,特对税法部分作了重点安排,下面是有关部门税法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针对各税种展开),为了方便大家的学习,部分内容超出了本教程的范围,请大家结合文字教材进行学习!对于一些超出范围的内容可以不作要求,仅供参考。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指征税前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3.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双主体,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4.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约法缴纳税款等。5.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注意,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例如.增值税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6.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7.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属于税收普通法)8.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例如.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例如.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9.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以商品的流转额为基础。-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财产行为税)-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10.税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11.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海南,自治区)(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前提: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②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12.税法实施原则。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13.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14.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