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一、案例XX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XX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二、分歧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五、管辖的确定既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