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再保險法律性質之分析卓俊雄****目次壹、前言貳、財務再保險之基本概念一、財務再保險之意義與發展背景二、財務再保險之態樣參、財務再保險之法律性質分析一、財務再保險是否為保險業務二、財務再保險是否為再保險契約三、財務再保險是否為具投資性質之一般商業契約四、財務再保險是否為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契約五、小結肆、建議-代結論摘要基本上,在決定金融或保險商品所適用之法規與監理事項時,乃係依照其商品之法律性質加以決定。如我國對於具有「有價證券」、「期貨」、「保險」等性質之商品,則規定須分別適用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等法規。故在論述財務再保險之法律規範前,應先就其定義、態樣以及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始能確定其性質及應納入何種之規範架構內。職是,本文首先就財務再保險之基本態樣為簡要之說明,進而釐清該商品之法律性質,並分析該商品於我國法規中之適用範圍。其中本文認為我國「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中就財產及人壽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之危險內容規範實存有若干疑點尚待釐清,並提出若干修正建議。關鍵詞:財務再保險、有限再保險、限額再保險、限額風險再保險、限定再保險****卓俊雄,私立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通訊地址:413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東路168號私立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E-mail:chcho@mail.cyut.edu.tw壹、前言按我國保險監理機關在參酌瑞士再保險公司(SwissRe)的壽險財務再保草案及指導原則(Draft-GuidelinesonLifeFinancialReinsurance)、新加坡的產物保險辦理財務再保險準則,以及日本的人壽保險公司辦理財務再保險準則等規範後,於2002年1月公布「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以下稱處理要點)1,並於同年4月正式實施,以為我國保險業實行財務再保險業務主要遵行依據。依處理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之危險,於財產保險包括承保危險與時間危險;於人身保險視業務種類與契約期間不同,包括死亡率、生存率、殘疾率、解約率、投資報酬率或費用危險等一個或多個危險。」就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危險之內容觀之,該處理要點第四點中對財產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之危險雖強調須同時具備承保與時間危險之移轉,惟卻未要求契約中承保危險之移轉須顯著,如此之規範恐生適法上之疑慮。另就該處理要點第四點之文義所示,人身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之危險僅須具有死亡率、生存率、殘疾率、解約率、投資報酬率或費用危險等一個或多個危險即可。換言之,於人身財務再保險契約中僅涉有移轉死亡率、生存率、殘疾率、解約率、投資報酬率或費用危險等一個危險亦符合處理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如此之規定恐與保險法中再保險之定義有不合之處,似有商榷之必要。惟此,本文主要釐清之問題有1.財務再保險之基本概念為何?此商品名稱之定義、特徵與運用情形又為何?2.財務再保險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為保險業務(businessofinsurance)、再保險(reinsurance)、有價證券(security)亦或為「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商品?3.我國現行「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中就財務再保險之規定有無不妥之處,及應如何修正始為適當。期能在釐清該商品之法律性質後,為我國日後修正財務再保險法律規範提供建言。貳、財務再保險之基本概念一、財務再保險之意義與發展背景所謂財務再保險(financialreinsurance)或謂「有限再保險」、「限額再保險」、「限定再保險」(finitereinsurance)、「限額風險再保險」(finiteriskreinsurance),顧名思義主要乃在於強調其「財務融通」之特1詳參財政部(91)台財保字第0900711967號令,全文9點,並自2002年4月1日生效。另有關立法背景說明參陳賢儀、施敏智,剖析金融業整併風潮下之財務再保險市場,資誠企業智識園地,2003年3月2日。資料來源:資誠會計師事務所。http://friends.pwcglobal.com.tw/,查訪日期:2005年7月10日。上開處理要點隨後亦進行修正。參財政部於2003年7月18日所發布財政部(92)台財保字第0920751103號令,全文11點,並自2003年7月18日生效。性而非傳統「危險移轉」之再保險。因詵務再保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