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
税务登记证(副本);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
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
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