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文件萧国税政〔2006〕607号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省局《关于〈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国税流[2006]336号)一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落实《关于〈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和杭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国税流[2006]336号)文件精神,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重视对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并要求通过管理员把有关精神宣传到纳税人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
对农产品抵扣税额较大或农产品抵扣税额比例较高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的对象,管理员要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三、继续执行对纳税人发生单次收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管理员深入现场核查的规定,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并要求企业将核查表附在收购凭证后备查
(税便函[2005]10号)四、税源管理一科要加强对纳税人申请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督管理,各分局(二科)、计划征收科要在收购发票的供应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对不符合要求开具的,按规定不得抵扣
五、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生的收购业务的结算方式严格按照省局要求执行,要按省局要求,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