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的差异分析于金云吴克兰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一般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肯定性概括处理(一般扣除规则),辅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禁止扣除规则),同时又规定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特别规则(特殊扣除规则)
在具体运用上,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
(1)对同一事项:特殊肯定条款优先于特殊否定条款,两者都优先于一般概括条款
•(2)没有特殊肯定、否定条款,概括肯定条款是扣除的基本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同时明确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禁止扣除规则,又规定了允许扣除的特殊项目
这些一般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特殊扣除规则,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例如,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相关的支出,原则上应允许扣除,但禁止扣除规则规定资本性资产不得"即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了资本性资产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的特别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一)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1.真实性:除税法规定的企业未实际发生的除外,如加计扣除费用,其他任何税前扣除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
真实性原则要求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预计负债,而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相关性: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合理性:指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