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2002-10-11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
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
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验资内容与要求第八条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就上期与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检查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沟通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