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宏达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5月,公司董事长李洁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案例分析(一)答案宏达公司增设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大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在本案例中,宏达公司已经设置了总会计师,再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由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这种做法不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案例分析(二)蓝翔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7年8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王兰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监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案例分析(二)答案1.蓝翔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为了贯彻内部控制,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在本案例中,公司会计王兰就是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2.蓝翔公司出纳员与会计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在本案例中,出纳员与王兰为一般会计人员,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案例分析(三)2007年9月,森达股份有限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建国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案例分析(三)答案森达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给供货商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因为森达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如果签发了空头支票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森达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按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供应商有权要求森达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森达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如果森达公司该种行为属于屡次发生,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案例分析(四)恒远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制造企业,2007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法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5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该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案例分析(四)答案1.恒远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在本案例中,董事长刘天华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