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2005年修订稿)一、主要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4、《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二、申请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商贸企业1、小型商贸企业(指除“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商贸零售企业”以外的商贸企业)(1)一般的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下同),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到位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小型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小型商贸企业,且分支机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商贸零售企业实际经营方式有零售、有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有零售铺面)、拥有货物实物的商贸零售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