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1998-06发布发布时间:2000年08月27日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对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本准则要求,当且仅当特定条件满足时,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
本准则亦对如何计量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作了规定,并就无形资产的特定放过提出了要求
范围1.本准则应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1)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3)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4)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无形资产
2.如果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了特定类型的无形资产,那么企业应运用该项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例如,本准则不适用于以下各项无形资产:(1)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出售而持有的无形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2)递延所得税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3)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范围内的租赁;(4)雇员福利所形成的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5)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6)《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由以下准则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于公司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一些无形资产可能会以实物为载体,例如磁盘(对计算机软件而言)、法律文件(对许可证或专利权而言)或胶片式确定一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资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历号一固定资产》核算,还是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而按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