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五条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证书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
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应在核准证书上注明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
申请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第(四)项(四)申请首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