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吗梁慧星教授近作《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一文①,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
因笔者也代理过不良债权受让人起诉银行的案件,并且已经胜诉,按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也可归入“个别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使不良债权受让人的目的得逞”一类
但是很遗憾,笔者不能同意该文的某些观点,现提出几点拙见以就教于梁慧星教授
一、关于不能起诉、驳回起诉和驳回实体请求权的悖论梁文援引一个不良债权的案例,(形式逻辑小前提)引出一个结论(法效果):凡是不良债权都不能起诉银行
但是,该结论缺少形式逻辑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规范或命令,即国家关于不良债权不能起诉银行的禁止性规范
该文用债权的相对性原理代替了法律规范、或命令,显然与形式逻辑的大前提不符
那么论证下去,我们也只能按梁教授的文章标题作为法律规范(该文的标题本身就带有命令性质),得出的逻辑结论应该为:不良债权不能起诉银行(大前提),××受让的债权是不良债权,因此不能起诉银行
但是由于大前提不是法律规范和命令,所以得出的结论自然不能成立
在深入探讨该文之前,先简述一下梁教授据以引伸和借题发挥的案例
该案例为:甲公司1997年4月17日向农行借款170万元,逾期后还30万元,1999年9月7日双方又签订15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新贷还旧贷,农行为此给甲公司出具了140万元的本金和10万元利息的“还款凭证”
当时甲公司未向农行返还“还款凭证”,然后农行将这笔债权转让长城公司,长城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受让人),原告受让后,起诉甲公司时,甲公司出示已作废的还款凭证作为抗辩理由,声称该笔贷款已经归还,受让人遂以农行的行为导致受让的140万元债权不能实现为由起诉农行,法院判决农行败诉
如果该案确如梁教授所陈述的事实那样,法院的判决确实错误
受让人在起诉甲公司时,虽然有“还款凭证”,但还不足以证实还款的事实,法院稍一调查,就能查明是否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