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11-02-2616:19一、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地产的范围定义为房屋和土地,而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本准则中的房地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的差异
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本准则,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
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
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
新的会计准则大量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
这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该准则与准则发布前实务和制度规定比较,主要的差异有:1
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而在现行实务或制度中,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后续计量模式新准则规定,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
选用成本模式时,需要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及计提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