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11-02-2616:19一、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地产的范围定义为房屋和土地,而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本准则中的房地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的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本准则,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我国以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新的会计准则大量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这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提供依据。该准则与准则发布前实务和制度规定比较,主要的差异有:1.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而在现行实务或制度中,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2.后续计量模式新准则规定,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选用成本模式时,需要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及计提减值,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选用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现行实务和制度规定,以历史成本模式进行核算,分别按照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3.计量模式变更新准则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得再转为成本模式。会计制度中无此规定。4.房地产的转换及其处理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可以相互转换,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房地产时,公允价值超过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制度中无此规定。5.会计科目的变更新准则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但是在旧的准则和制度中没有这个科目。新准则中,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改为了“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本准则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有媒体如此评论:“在近年中国各地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如果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其业绩会产生“三级跳”,届时出现每股收益3元甚至5元的公司均是可能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真有如此大的魔力吗?这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话题。学习完本准则,相信大家会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二、内容讲解(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与范围房地产包括房产和地产,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所拥有的其实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这里所谓的“地产”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众所周知,在我国以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房产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一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那么,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什么呢?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准则中所谓的“出租”,是指经营性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