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理論與制度〈前言〉整個人類經濟生活的演變,與租稅結構的變化,通常分成三個時期:1
早期:(封建社會)生活型態=>農業=>財產稅在農業時代人們主要維生的來源為食物,且食物為整個生活的重心
而食物皆來自於土地,故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之下,要衡量一個人或家庭其經濟能力的高低,就要視其擁有土地的多寡,甚至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故早期的政府,基於財政上的需求,亦須靠人民的稅收來融通;讓經濟能力高的人多負擔一點租稅,於是便對土地、房屋加以課稅,此亦即財產稅的雛型,性質上屬個別財產稅
中期:工商業發達=>消費稅隨著轉型成工商業後,人們逐漸持有的資產ex:馬車、車輛、船等,亦即不動產之外的一些個人財產,其重要性逐漸增加
因此,個別財產稅慢慢演變成一般財產稅
課征範圍除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外,更擴大至其他個人財產
而在工商業逐漸發達後,商品交易、買賣活動熱絡,於是便掌握一些特定商品之銷售來課徵,此時政府財源演變成以消費稅為主要的稅收來源
故從整體國家租稅結構演變來看,由農業時期的財產稅,轉變成工商業時期之消費稅為主
後期:國民所得水準提高=>所得稅到了經濟發展的後期(經濟活動更加熱絡),一般國民所得水準提高,故此時整個國家之租稅結構轉以所得稅為主,台灣租稅結構的演變亦是如此
S》目前我國租稅制度中屬財產稅性質之稅目如下:(一)土地稅:田賦(靜態稅):對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雖已規定地價,但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在平時按「賦額」定期課征之財產稅
目前為體恤農民生活予以停征
地價稅(靜態稅):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平時按地價總額定期課征之財產稅
土地增值稅(動態稅):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移轉發生增益時,按土地增益額所課征的一種「資本增益稅」(capitalgaintax)
本來這種增益就是所得,可以列入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然而我國為了實現國父遺教「漲價歸公」的社會公平正義理想,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