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二、行政执法主体三、行政执法依据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五、白山市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六、白山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以下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机关)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执法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税务行政执法机构及税务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实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
第六条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级所属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考核和监督工作
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管辖所属执法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第七条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必须做到合法、公开、文明、规范、高效
第八条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