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审计督查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集团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及其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保证其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第四条审计督查人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审计督查部门和审计督查人员第五条集团设审计督查部,负责整个集团的审计工作,审计督查部经理由集团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命,并向集团总裁汇报工作,对集团总裁负责
第六条审计督查部根据审计业务开展需要,可向集团子公司派驻审计督查工作组,独立行使审计督查职权
第七条外派审计工作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审计督查部的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外派审计督查工作组根据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履行职责
第九条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审计督查部经集团总裁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集团正式审计督查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十条审计督查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督查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督查单位或审计督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督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第三章审计督查部的职责第十三条审计督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定并向董事会、公司领导提交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定期、不定期书面或口头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报表
二、审查集团公司、事业集团和股份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
三、审查集团公司、事业集团以及下属企业的市场、招投标、采购等制度设置,并应确定对其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四、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