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建筑物正负零以下基础承台、基础梁、底板或者地下室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承台、梁回填土前或者地下室外墙防水施工前验收作为基础阶段验收子阶段进行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和二次结构施工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节能工程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外墙保温、门窗等涉及节能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前的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