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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1、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2、诉讼双方:原告:姚某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诉辩主张原告诉称:XX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约定层高为首层3
6米、二层3米,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仅标注有一条梁柱
房屋建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建造的房屋有以下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1)一、二层中央均有一直径为15厘米的粗大排水污管;(2)一层有两条柱子长宽分别为38______;54厘米、72______;13厘米,高2
94米;(3)一层净高仅为2
46米;(4)二层有五根横梁;(5)二层有两个沉沙井,规格分别为2
6______;1
54______;2
45______;1
85______;2
32米;(6)二层净高只有1
由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希望买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商铺,而被告实际提供的商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
原告要求退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及利息(从XX年11月23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被告交付的房屋规格均符合合同约定,是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建设的,也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
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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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