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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号差旅费报销办法(修订)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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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海〔2011〕135号关于印发《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差旅费报销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严格财务报销手续,经院务会研究,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连海[2011]31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文件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差旅费报销办法(2011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国内、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补助实行定额包干。第四条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计划/借款单》,注明出差地点、工作内容、起止日期等,经签批后方可出差。无特殊情况不履行出差审批程序的,财务不予借款、不予报销。第五条出差人员出差任务结束返院后10日内必须到院财务报销差旅费。出差时借款的,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按下表所列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工具职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管理层人员;部门正职;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软席(软座、软卧)动车二等座二等舱位普通舱(经济舱)按规定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三等舱位普通舱(经济舱)按规定报销第七条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超过1000公里)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核算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乘坐飞机。飞机票购票由院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员工出差回院后,凭核算单位负责人签批的登机牌报销差旅费。第八条鼓励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乘坐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对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出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路途补助。对乘坐火车硬座的,路途补助标准为20元/小时;对乘坐火车卧铺的,路途补助标准为12元/小时。对超标准乘坐软卧的人员或对乘坐火车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不得计发路途补助费。对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路途补助标准为20元/百公里。对行车里程不超过300公里的,不得计发路途补助费。对于自带公务车辆出差,出差人数在3人以内(不含3人)的,不得计发路途补助费。第九条在一个出差地城市内原则上只允许报销两张出租车票。在出差所在地城市内乘坐的公交车票、地铁票可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尽量选择与院签订住房优惠协议的宾馆住宿。第十一条住宿费限额标准院管理层每人每天400元;部门负责人、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在同一地点(区域)出差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长期住宿宾馆,应在工作地点(区域)租房住宿。出差人员在到达目的地或中转地的当天,实际住宿费低于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节约部分50%归己;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到达中转地点及出差地点的第二天起,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据按实报销。第四章出差补助费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费(含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第十三条出差补助费按如下办法计发:(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50元;(二)到青海盐湖地区、新疆罗布泊湖区(均不含当地城区)出差,出差补助标准为120元/人·天。(三)到上述以外的地区出差,出差补助标准为80元/人·天。(四)在本市范围内(含四县)参加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项目现场工作,现场补贴标准为40元/人·天。(五)长期在本市(含四县)以外地区的项目建设现场工作的,可以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计发现场补贴。长期在项目现场工作的人员须集体租房住宿。对住宿宾馆(招待所)的人员,不得计发现场补贴。(六)专职小汽车驾驶员长途出车按实际行驶里程计发出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0.35元/车·公里,包干使用。在本市城区内出车,按200元/人·月定额补助,包干使用。(七)勘测室承担野外工程勘测项目,不论项目所在地区,按项目实际到款(剔除分包合同支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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