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2006年4月14日历城地税局直属分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释》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修改、变更事项做出说明
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变更事项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我校原根据山东省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改按48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即“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1600+3200=4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专家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
港澳台人员比照执行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税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二部分我校职工工资、薪金、岗位津贴、讲课费等如何计算代扣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