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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5)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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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7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对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重新明确如下:一、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经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税前扣除审核事项;(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三)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二、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三、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一)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二)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中介机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工作。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8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1号)文件精神,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修改的内容:(一)修改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增加项目: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4行“补亏后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具体格式、填报说明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文件。(二)填报口径需补充、修改的内容: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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