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郴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郴农经发[2009]19号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农经局:现将《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资料样本文件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湘办发[2009]15号、湘农办[2009]30号、郴发[2008]1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已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耕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条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与服务
县乡要依托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资格审查、合同鉴证、纠纷调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要确定土地流转管理员,负责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收益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方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