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百科名片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目录展开外国法律规定对在股权债务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
如《商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抵押的规定
比较典型的是法律的有关规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
”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股权质押质权人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联合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