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重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经贸局登记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
第四条融资支持计划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直接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实施直接贷款支持计划,其中新增贷款是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新增发放的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具体业务品种是否计入贷款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