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8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中明确的:(一)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新技术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三)新工艺是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收的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