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理解和思考裘企阳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的初始本,批准于1982年,自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4年有所矫正,1997年批准了现在的修订本,后者对始自1999年1月1日及其后的会计期间有效
这个修订本的批准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制订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不揣冒昧,提出对该准则的一些理解和思考
不妥之处,谨请识者指正
一、主要修订内容1、在“租赁协议”的定义中,把“租金”改成了“一次或多次付款”
看来,即使某项交易的协议中并未使用“租金”这个用语,甚至其协议名称中无“租赁”字样,但只要是以付款为条件而让与某资产的使用权的,该交易就是租赁交易
2、在坚持以转让某资产的使用权作为租赁协议的特征的同时,增加了并不排除出租人同时还提供与运用和维护该资产相关的实质性服务的规定
换句话说,关键不在于是否提供服务,而在于是否转让使用权
凡是转让使用权的,则不论提供服务与否,就都是租赁协议;凡是只提供服务而不转让使用权的,就不是租赁协议,而是服务合同
3、就判别某项租赁协议是否是融资租赁协议而言,其根本出发点仍是,随附于某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地向承租人转移
但是,这次增加了体现这个出发点的一些指标,列述了八种使得某项租赁应归类为融资租赁的情况
4、就租赁协议的归类而言,提到了在协议更改情况下的或许需重新归类
5、引言中称,用“经济寿命”这个用语替代了“有用寿命”
旨在强调表明,在讲某资产的寿命时,不限于其被一个承租人有效地使用的时间
但在正文中的第19、20两条中,仍沿用“有用寿命”一词
不过,引言中的解释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租赁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与否,并非该协议是否是融资租赁协议的判据
此外,两者的含义,的确是有区别的
6、关于“随机租金”,本准则明确了随机租金不包括在“最小租赁付款额”之内
7、关于承租人的“初始的直接费用”,以前未曾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