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工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
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财务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小型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工会会计核算
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七条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工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条工会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三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各级工会了解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