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讲解提纲车船税制度概述车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仅对外资企业继续征收此税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征车船使用税
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船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从而形成两个税种同时并存,内外有别的局面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合并,形成内外统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即国务院第48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车船税改革主要内容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
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1
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条例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2.税种性质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供较为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根据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
同时《细则》进一步对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