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考中民诉的分值 二、司考中民诉常考法条 三、司考中民诉的知识体系 专题一 民事纠纷解决与主管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1.什么是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些解决方式
2.比较而言,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考察方法】: (1)应用对策型,(如 2004 年卷四“麻将扰邻案”,25 分) (2)程序选择型,(如 2003 年卷四第五题,“资不抵债”时的债权保护) 二、什么情况下通过仲裁解决
(一)仲裁机构管辖哪些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法》第 10 条 1.仲裁的法定范围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3 条 (3)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仲裁法》77 条 2.仲裁的动态选择: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1)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受理; (2)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起诉不受理;一方起诉未声明,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民诉》111 条、《仲裁法》26 条 (3)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可以根据原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不得起诉
(4)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不得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例外情形:虽有仲裁协议,法院仍有管辖权 (1)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2)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法》第 26 条 (3)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再次起诉
《仲裁法》第 9 条 (二)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