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转站机械安全管理规定XX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日期:2006-02-2309:38发布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2005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通过,97号政府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
拖拉机、联第1页共7页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来历证明;(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