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发布部门:奥地利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部分所得、部分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财产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三、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奥地利共和国:1.所得税;2.公司税;3.董事税;4.财产税;5.替代遗产财产税;6.工商企业税,包括对工资总额征收的税收;7.土地税;8.农林企业税;9.闲置土地价值税
(以下简称“奥地利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奥地利”一语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的领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奥地利;(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奥地利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