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异议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异议人。身份证号,住XX省。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条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XX年**月**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月**日。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此致**仲裁委员会异议人:20XX年*月*日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地址:**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法定代表人:第1页共2页李**,该公司总经理。根据申请人与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综上,申请人认为,**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20XX年8月8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