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2005年12月7日制定,2008年5月21日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它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垫付对价偿还的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一、基本原则非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为其它股东垫付对价的,可通过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垫付对价的偿还问题,如以股份、现金方式偿还或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
对于偿还股东的主体资格、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的,可采用以股份偿还的方式
垫付对价股份的偿还视同执行对价安排的后续处理,可在相关股东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偿还手续,不受一年锁定期的限制,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二、材料报送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请办理垫付对价股份偿还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垫付对价偿还业务的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二)垫付方与偿还方的偿还协议;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供偿还协议的公证书;(三)股东持股证明文件,确认用于偿还对价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瑕疵;(四)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签章,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原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查验核对);提供的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1、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以及股东签章的名称一致;2、身份证明文件上的证件号(注册号或身份证号)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的注册号一致;3、营业执照需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
(五)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六)垫付对价偿还公告(如需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业务流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本备忘录第二条所列材料,公司管理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