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中,适用非歧视原则的目的与贸易协定相似:有利于优化国际资源配置;充当自由化利益扩散的催化剂;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一个统一、基于规则的条约体系,增强投资行为的可预期性;减少交易和管理成本;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更为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增强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法律的信心
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所面临的挑战也与贸易谈判基本一致:在使用非歧视原则的利益和保留适当灵活性,以支持国内投资者和生产者并实现在其他特定国内政策目标之间寻求一种可行的平衡
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应用非歧视原则最常用的两个标准
最惠国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二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从协定内容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是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是指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第二是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指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第三是由于战争、革命造成损失的补偿
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本国人与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往往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用
一般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其境内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也存在例外,如通过列举例外清单方式,为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区域一体化协定提供政策灵活性,并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管制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和建立与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场准入不同,最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