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
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
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第1页共12页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