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六财务资料的披露本附录载有上市发行人须在其初步业绩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上市文件及有关股本证券的通函内所至少载列的财务资料
以下的规定只属补充规定,概不取代《上市规则》任何其它的披露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附录中凡提及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又或其营业额、净收入、盈利或亏损、活动、业务或资产,应概视为指该上市发行人的综合财务报表或是其综合财务报表中所载列的营业额、净收入、盈利或亏损、活动、业务或资产
在本附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银行”指《银行条例》所界定的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存款公司“财资企业集团”一词的涵义与下文第36段所界定的涵义相同“香港发行人”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一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新申请人”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一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海外发行人”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一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中国发行人”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一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证券*”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附录七I部第1段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对所有财务报表的规定2
年度报告、上市文件或通函内所呈列的每份财务报表,均须能真实而公平地反映上市发行人的事务状况以及其营运业绩及现金流量情况,其中至少须包含下列各项:(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权益变动报表;(5)上文(1)至(4)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提述报表中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及(6)会计政策及注释
5另有规定外,上市发行人的年度账目须符合以下其中一套准则:-(a)经香港会计师公会批准并载于该会不时发出的《会计实务准则》的会计准则;或(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不时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
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上市发行人和上市申请人必须:(i)披露和解释《国际会计准则》与香港的公认会计原则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会对其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