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东省质量检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1.受理范围:1.1广东省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质量检测机构;1.2广东省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其它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或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执行公证性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1.3广东省内承担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的质量检验机构或属单纯性(中介技术服务)的检测机构
2.具体工作受理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计量认证办公室)
3.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3.1具有独立的第三方公正性地位;3.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机构(二级法人);3.3具有独立财务帐号;3.4必须有满足计量认证要求的组织、人员、场地、设备和质量保证能力;3.5不从事涉及与被检测产品(工程)有关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监制活动;3.6不以营利为目的;3.7不受任何方面对出具公正、准确检测技术报告的干预
4.申请时间和具体要求:4.1首次认证或增项认证申请由申请机构根据自身条件适时提出
4.2计量认证合格机构申请复查必须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
4.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包括所属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申请的资料(含首次认证、复查换证和增项认证)交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科)后再统一上交省计量认证办公室
4.4省级质检机构和质技监系统以外其它各行业的质检机构应直接将计量认证申请(含首次、复查和增项认证)报省计量认证办公室
4.5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项目(参数)或增项申请项目(参数),须先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主管的业务处审查,加注同意予以质检授权或资格认可意见后,再交省计量认证办公室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4.6申请计量认证的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国家、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