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明确如下事项:企业所得税重要涉税事项提示一、关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在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出现集中受理、申报拥堵的情况,建议纳税人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及时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前的报备事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来我局办理。具体报备事项和要求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有关内容。其中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纳税人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我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审批),并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或虽申请未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于需事后报送资料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局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具体减免税报备项目及应报送的资料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减免税”栏目的相关内容。为保证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审批)申请期限的,建议纳税人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批)。2011年5月31日之后我局将不再受理当年度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2、资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为保证我局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完成审批,使纳税人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对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2011年2月15日之前按我局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并在取得资产损失批复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有关资产损失,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三、关于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请纳税人及时提出退税申请,我局尽快办理退税手续。对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提出退税申请的纳税人,我局将在6月底之前集中办理所得税退税手续。四、关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送相关纸质资料,具体要求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相关内容。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3、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6、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7、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报送以下资料:《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8、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根据京国税发[2008]3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9、有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11、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