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明确如下事项:企业所得税重要涉税事项提示一、关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避免出现集中受理、申报拥堵的情况,建议纳税人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及时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前的报备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来我局办理
具体报备事项和要求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有关内容
其中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纳税人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我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审批),并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或虽申请未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于需事后报送资料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局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具体减免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