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程国林与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要点提示】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2007年7月17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94号(2007年12月16日)。【案情】原告:程国林。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慕源公司)。被告: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际商贸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下称建机厂)。被告:新疆国际商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流中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1日,建机厂与物流中心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建机厂同意将其名下授权经营的11万平方米工业场地及工业厂房委托给受托人物流中心开发经营货物、物流项目。委托期限,自200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委托经营期间,委托人有权监督受托人经营项目的实施,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2003年6月,物流中心以出租人的身份将建机厂委托经营的一部分厂房及场地总面积7096.32平方米与承租人慕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3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期八年。双方协商前六年可用于开办仓储配送货运业务,从第七年起恢复娱乐项目。同时约定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场地(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将所承租的场地(房屋)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003年6月,经物流中心同意,慕源公司将租赁的工房和场地进行改造,但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审、报验。2003年8月1日、2005年8月3日,物流中心与慕源公司双方先后分别签订治安、消防、卫生责任书。2006年5月8日,经过改造的工房仓库发生特大火灾,共烧毁50间库房的货物,29家储存货物的商户受损、损坏圆形穹顶建筑一栋。火灾事故发生后,2006年5月22日和2006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分别做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2006年12月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又对火灾事故做出了《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维持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经调查,火灾原因系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仓库编号为A9库房内货物上方铝芯电缆接头接触不实,造成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周围物蔓延成灾。《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1)柳忠仁、丁永军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敷设电器线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慕源公司在仓库改造时未按《消防法》要求报审、报验,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3)物流中心对出租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4)国际商贸城对所属单位物流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目前,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已被刑事处罚。2006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受乌鲁木齐市沙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的委托,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鉴定,29户受损商户经损失物品估价鉴定,确定损失货物价格13621023.37元,其中本案原告程国林为1003482元。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程国林于2006年9月7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对火灾现场残存物品进行了公证,并且程国林以相关票据主张其实际损失应为1712914元。另查明:本案被告慕源公司、国际商贸城、建机厂、物流中心均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慕源公司可以从事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仓库服务业务。物流中心可以从事房屋租赁业务。2005年8月26日,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下发要求国际商贸城吸纳建机厂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