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程国林与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要点提示】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行为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2007年7月17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94号(2007年12月16日)
【案情】原告:程国林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慕源公司)
被告: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际商贸城)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下称建机厂)
被告:新疆国际商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流中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1日,建机厂与物流中心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建机厂同意将其名下授权经营的11万平方米工业场地及工业厂房委托给受托人物流中心开发经营货物、物流项目
委托期限,自200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
委托经营期间,委托人有权监督受托人经营项目的实施,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2003年6月,物流中心以出租人的身份将建机厂委托经营的一部分厂房及场地总面积7096.32平方米与承租人慕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3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期八年
双方协商前六年可用于开办仓储配送货运业务,从第七年起恢复娱乐项目
同时约定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场地(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将所承租的场地(房屋)设定任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