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3.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4.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二)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人实现对《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电子导入,市局统一制作网上电子报税导入接口。对个别票量大的纳税人,如短期内发票明细信息采集难以实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季采集。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做好纳税申报宣传、培训、辅导工作。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所属行业:纳税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电话号码项目栏次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本年累计本月数本年累计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1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2应税劳务销售额3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4————(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5————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6————(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额7————(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8————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9————免税劳务销售额10————销项税额11进项税额12税款计算上期留抵税额13进项税额转出14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15————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16————应抵扣税额合计17=12+13-14-15+16————实际抵扣税额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应纳税额19=11-18期末留抵税额20=17-18简易征收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