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意见为了加强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意见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有专业分包单位和已选定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分户配备各种四检测工具和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认真填写表5-表11,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只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部分)》(表3)内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
分户验收不全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住宅工程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室内空间尺寸质量(表5、表6)(二)住宅工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