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挪动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工程)合同编号:bf--2005--2706甲方(电信运营商):乙方(用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誉的根底上,就挪动网络效劳(以下简称网络效劳)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网络效劳范围(一)甲方在其承诺的挪动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效劳、用户效劳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讯效劳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效劳以外的其他通讯效劳,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
其中国际游览效劳,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游览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入网要求(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材料: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明文件(委托别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挪动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效劳工程时,应装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挪动或其他终端,否那么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用户材料(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材料进展核实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
如甲方觉察乙方登记材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获得联络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效劳(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效劳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讯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讯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