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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代签的认定标准分析劳动合同代签的认定标准案例张某于XX年8月3日到某餐饮公司应聘,经双方协商决定于XX年8月19日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日张某因字迹不漂亮故让陪同的朋友代为填写了员工信”息登记表的前半部分,包括前半部分声明栏的签名和日期,;”以下由公司填写;(载明存档资料)栏的签名由张某亲自所写,并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字,当天即领取了工装
张某于签订劳动合同后两天即XX年8月21日才向公司提交最高学历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存折复印件等存档资料
XX年7月30”日,张某以;”和管理组搞得不开心;为由书面提出辞职,后张某提出劳动合同系他人代签,签署员工信息登记表时各项存档资料前并未”打;or;”;,系公司事后自行添加
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点在于:1、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如果存在代签的情况是否劳动合同一定无效
劳动关系的建立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仅落实在劳动合同签字中还可以通过对代理行为的追认、其他证据辅证及常理惯例判断
在本案举证环节,从张某方面看,尽管员工信息登记表中前半部分及劳动合同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但是张某朋友代签的行为是在张某在场且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对此行为没有异议,随后张某亲自在”员工信息登记表;”以下由公司填写;部分和员工手册中签名确认,并在签字后领取了工装,事后又主动向公司补交了各项存档资料
从公司方面看,公司从XX年8月即开始向其支付工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张某以实际行动对劳动合同签名效力进行了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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