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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劳动法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益性岗位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
从各省市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
因此,我们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